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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他人小说发网站获刑?这些是侵权行为你要小心!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5-24 8:37:31 人气:

  许多企业、市民都纷纷开设了微博、微信号等网络平台,发布文章和图片用于宣传和推广自己,但如果发布的东西不是原创的,小心他人的著作权。大亚湾一开发商擅自采用他人两张图片,终被判侵权,一张图赔3000元。

  根据,大亚湾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一网站下载两张图片。该网站上注明有“版权声明”:该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均由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或者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的授权使用许可,并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标准,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去年,获得图片发布授权的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现,大亚湾某房地产公司擅自使用其网站的两张图片,后将这家大亚湾房企推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网站中侵权图片,并赔偿每案(注:以一张图片立一案起诉)经济损失7000元和每案合理费用支出3000元。

  一审认为,某某图像技术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即某某图像技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即大亚湾某房地产公司)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最终,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原告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判令大亚湾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某某图像技术公司6000元(包括开支每张以3000元计,共计2张)。

  广东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环钦、许泳珊认为,摄影的图片、照片属于一种作品,原拍摄或制作并署名的个人或组织是作者,即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包括发表、署名、信息网络等。若其他人需要使用该作品的话,应征得作者的同意或授权。

  曾环钦、许泳珊说,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等法律有特别,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或转发他人已发表文章或图片等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惠州籍、大专学历的卢某,运营一个小说网。根据检察机关,短短一年时间,网站就发布了小说等作品15万余部,共收到多达92万余元的广告收入。但其中有3000多部被指涉嫌他人著作权。

  根据,2015年6月起,时年33岁的卢某以赢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破解版采集器,自己编写采集规则,通过服务器内采集器采集的方式,在互联网上非法采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并通过其经营的“经典小说网”向,并在其网站刊登某广告联盟的收费广告。

  经鉴定,卢某经营的“经典小说网”上的文字作品中有3451部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中文网拥有独家信息网络权的文字作品同名,且两者的相似度大于70%的作品有3353部。

  2016年7月15日,卢某在惠城区家中被带走,同时被江苏徐州警方刑拘。后徐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去年7月14日,徐州市中级公开审理。对公诉机关其收到广告费92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该92万余元为其小说网站的整体收入,现公诉机关的侵权作品数量为3353部,其网站上共有小说等作品15万余部,对除侵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作品,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该作品系侵权作品。

  徐州市中级认为,对于该作品所获收入,亦不能认定系犯罪所得。鉴于不能查实侵权作品具体获利在整体获利中所占精准数额,只能依 “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依侵权作品数量在全部作品中所占数量的份额确定其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额,并据此判处附加刑与追缴违法所得。最终,卢某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1.3万元。

  广东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环钦、许泳珊认为,当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不仅要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曾环钦、许泳珊表示,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侵权的方式及形式也随之发生了演化。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拿来即用”式的侵权,还衍生了很多通过技术操作、技术安排等方式的新形式侵权类型。且在新型侵权类行为中的加害人,其往往具有较高的学历以及在某技术领域具有专业特长的背景,所采取的侵权手段及方法也更加的隐蔽及多样化。

  曾环钦、许泳珊支招:人应先固定他人自身作品的,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固定或经公证处公证,然后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若情节严重或违法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向机关报案。

  本文来源于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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