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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网络监管对中国网络监管的启迪意义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7-25 8:14:15 人气:

  韩国是一个互联网非常发达的国家,韩国的网络监管是主导型的监管模式,监管方式历史流变从网络实名制与专项法律到废除网络实名制,对于中国的网络监管有值得借鉴之处。韩国网络监管对于中国网络监管的启迪意义在于一方面继续加强各以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作为直接接受者受众的能动作用。只有加强了的媒介素养,才能是全民都变成了信息过程中的把关人,全民把关的后果必然是自觉地互联网监管,如此一来既大大节约了网络监管的成本,又达到了网络监管的效果。

  韩国的互联网发展非常迅速,已经成为互联网大国。“70%的家庭是互联网宽带用户,这个比重居世界首位,网民被称作了‘新主体’”[1]。网络技术的普及性使得网络的公共服务性与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增加了韩国网络监管的难度与复杂性。韩国网络视频、网络广告、网络游戏发展同样迅速。韩国的生活、经济生活、文化娱乐生活都与互联网密切相关。

  韩国主要的监管机构以为主导,主要机构是韩国因特网安全委员会,下设两个在此机构领导下的具体执行部门,包括信息通信息会员会和专家委员会。韩国因特网安全委员会主要是职责是在宏观上设置有关网站内容的标准,提出网络伦理的建设的一般性原则。这些具体执行的机构的职责是在微观上对网络上的具体信息进行标准的制定,对网络上可能出现的有害信息进行预测以及防范。

  总之,韩国设置这个机构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制定网络内容的分级制度,由一个持续的信息标准制定机构信息通信委员会和信息即时鉴别机构专家委员会来具体执行。其次,韩国信息通信部长具有网络监管权,并承担网络监管职责。因此韩国通信部长及其下设机构可以设置相关网络行业的行规来履行其监管职责。韩国网络监管的主体是韩国,而社会公共组织与民间管理组织在网络监管方面则是相对空白。

  因特网安全委员会成立了“违法及有害信息举报中心”, 这个中心开设了方便快捷的系统“互联网蓝鸟”,后来监测移动终端手机的发送的短信,预防有害信息的网络,后来开通“违法和有害信息举报中心”网站,方便韩国网民直接快速地对在网络上进行有害信息进行举报。网民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政服务以及自动举报系统“互联网蓝鸟”来向韩国互联网安全委员会举报网络上有害的信息。

  在法律方面,韩国于2001年就通过颁布《不当互联网站点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在法律框架上确定了过滤信息内容的性,旨在给未成年提供人以充分的[2]。近年来,韩国陆续通过的《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信息法》,旨在对有害信息进行举报、删除及相应的惩罚。

  韩国的网络监管采取的是网络实名制。其中2007年《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关联法》,情报通信网的利用与促进及情报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开始实行网络实名制,顾名思义就是网民在登陆网站时,要进行身份认证即使用正确的身份证号码进行认证。特别是对于影响力与浏览率较高的网站,需要严厉执行,对其违反行为则处以高额罚款。

  网络实名制是在网络用户在网络信息时,诸如留言、发帖、发推特之前需要正确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而在网页上的称呼则可以不是真实姓名。这也称为“有限本人确定制”。然而后来由于网络实名制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使国外网站大大受益。所以2011年韩国推出了身份证号码登录网站的方案,相当于否定了之前的网络实名制。无论是从网络实名制的初衷还是效果来看,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既没有实现韩国制定的“公益性”目标,反而使得韩国个人信息遭到某种程度的泄露,个人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再者,网络实名制带来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表达的前提下,有效地实行网络监管。

  韩国网络监管的法律方面主要是事前的内容过滤。2001年7月还公布了《互联网内容过滤》(Internet Content F iltering Ordinance),这些网络内容法律体系的颁布,为韩国网络内容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韩国信息通信委员会(ICEC)根据《年轻人发展》,在重要信息场所安装过滤、屏蔽软件。公布了12万个有害网站列表,要求通过防火墙来或令人反感网站站点的接入[3]。网络行业与网民在监管过程中处于受控制、被动的地位,无法发挥自身积极作用。

  网络服务商一般分为网络服务接入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平台提供商。韩国主要是通过发布网络服务接入提供商、内容提供商,平台提供商的的方式,来对其网络信息行为进行。同时这样也间接地也影响了三者之间的生态,促使网络信息的健康发展。

  韩国的网络监管是以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充分发挥政策、行政、司法的作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成本与收益并不平衡。不足是没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与受众的积极作用,互联网自律组织与广大网民只是一个被动的配合的角色,挖掘这些监管主体的潜力,同样也要考虑到长期的成本与收益。

  网络监管既要网络安全,也要的网络。而根本的依据就是新闻权。而这一的实施应该推崇“弱者”的原则。新闻受众的包括知情权、表达权、权和监督权。而这三种中都包含利用新闻媒介来进行达到知情、表达、和监督的目的。在表达、商业运营、网站以及其他类型性质的网站,根据具体的参与双方强弱地位来制定相应的前台实名制与后台实名制。强大的机构与,对于性的表达必须错误或的存在,而不得。正如密尔顿所言:“让她(真理)和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她的驳斥就是最好的和最可靠的。[4]”如果对于实行网络实名制的网站,网站及应该加强技术支持,保障的隐私权。而只有通过社会稳定机关的允许,相关网站才会提供客户的真实信息。同时不得随意、和他人。《中华人民国》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的人格不受。用任何方法对进行、和。任何方法也应该包括网络方式。

  网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网络监管的目的是围绕着整个社会服务的,而具体到个人则是为单个网络受众服务的。特别是互联网的双向性及的广泛性的特点,使得互联网受众的个人影响力借助互联网远远加大,影响力带来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同时也加大。只有当受众意识到这种服务是“为我”的时候,就能自觉地配合网络监管与主动积极地参与网络监管的政策决策过程。因此,在网络监管当中,受众的媒介素养是应该起到主导作用。

  的媒介素养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了解基础的媒介知识以及如何使用媒介;(2)学习判断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价值;(3)学习创造和信息的知识和技巧;(4)了解如何使用大众传媒发展自己[5]。的互联网素养则为在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发布信息、接受信息、反馈信息的过程中,自觉地尊重、的隐私权等。

  韩国的互联网监管采用了举报制度也是调动了受众监督的积极性,然而这依旧是以韩国为主导的网络监督模式。韩国应该充分挖掘受众在网络监管中的潜力,达到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相平衡与统一。受众既可以作为机构中的,也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企业法人,也作为接受信息的单个互联网。因此提高整个国民的媒介素养对于网络监管是具有根本层次的深远意义。而媒介素养则需要由全社会,依靠(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的平台,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有关媒介素养的教育与宣传。其中,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营造和谐的互联网信息,鼓励他们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积极举报涉嫌不良信息的网络,对净化互联网的媒介生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了的媒介素养,才能是全民都变成了信息过程中的把关人,全民把关的后果必然是自觉地互联网监管,这样一来就大大节约了网络监管的成本,而又达到了网络监管的效果。(栾静均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学院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她来我家过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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