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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7-11 7:23:14 人气:

  注销性股票数量为173,434股,占本次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807%。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5,012,314股减至214,838,880股。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涉及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与预留部分。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注销的性股票为165,434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769%,授予日2017年4月25日,涉及回购注销人员为6人,回购价格为12.113元/股;预留部分回购注销的性股票为8,0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037%,授予日2017年9月22日,涉及回购注销人员1人,回购价格为12.67元/股。因此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人员数量为7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农广坤等6名 、预留授予的原激励对象邓广智1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性股票合计173,434股。

  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在指定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的减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584号)》。

  1、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2、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的议案》。

  3、2017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7、2017年9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9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0、2018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18年5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性股票的议案(二)》及《关于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12、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性股票的议案(二)》。并于2018年8月7日前完成了上述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3、2019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14、2019年4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15、2019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农广坤等6名及预留授予的原激励对象邓广智1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不再具备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部分激励对象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若权益方案已实施完毕,需对公司性股票激励计划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82,09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923549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617745股;不送红股。

  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0,258.4346万股为基数,梦见钞票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501.231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原激励对象农广坤等7名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申请而离职,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性股票,故原激励对象农广坤等7名的2018年现金红利由公司暂存,不进行。

  原激励对象农广坤等6名首次授予未解锁部分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7,200股,授予价格为30.26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4月25日。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性股票数量。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上述调整,本次回购价格为12.113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授予部分性股票数量为165,434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769%。

  原激励对象邓广智1名预留授予未解锁部分性股票数量为8,000股,授予价格为12.73元/股,授予日为2017年9月22日。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经过上述调整,本次回购价格为12.67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预留部分性股票数量无需调整仍为8,0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0037%。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性股票所需支付的回购价款合计为2,105,262.04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15,012,314股减至214,838,88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财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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