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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1-4 7:02:58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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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获悉控股股东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所持本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公司立即向蕙富骐骥发函核实股票轮候冻结事宜,现已收到控股股东蕙富骐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来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函》、《仲裁申请书》、《成都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书》[(2018)成仲案字第1340号],具体事项如下:

  蕙富骐骥函称:“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于2018年12月11日收到上市公司发来的《关于股份轮候冻结事项的提示函》,要求蕙富骐骥核实并确认股份轮候冻结数量及原因,现回复如下:

  经查,2018年12月4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蕙富骐骥合同仲裁案出具《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事裁定书》[(2018)川0191财保74号],裁定对蕙富骐骥名下4000万上市公司股票予以查封、冻结(轮候冻结)。

  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蕙富骐骥转发的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1、裁令蕙富骐骥向明君集团支付置入资金对价款63574393.83元及相应收益(以本金63574393.83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3.3%从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为5882599.61元);

  2、裁令蕙富骐骥向明君集团支付违约金(以69456993.4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为55660741.32元);

  4、裁令刘中一向明君集团支付违约金(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2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两笔款项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为4155616.44元)

  5、裁令蕙富骐骥和刘中一向明君集团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10%的年利率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3200万元为基数,按10%的年利率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两笔款项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为2077808.22元);

  2009年5月8日,明君集团与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协议书》,约定汇源集团将其持有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20.68%的股份(4000万股)转让给明君集团,明君集团需向汇源集团支付9000万元人民币并交付目标资产,目标资产是指截止明君集团重组汇源通信的置出资产交割日,汇源通信拥有的全部资产、业务、负债、或有负债和人员及经营现有资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目标股份过户后汇源通信母公司新形成的资产、负债及费用。

  前述协议签订后,汇源集团将汇源通信20.68%的股份(4000万股)过户给了明君集团,明君集团亦向汇源通信(注:应为汇源集团)支付了90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

  2010年4月28日,明君集团与汇源集团及刘中一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明君集团受让目标股份所支付的现金对价部分由明君集团直接向汇源集团支付。明君集团受让目标股份所支付的资产对价部分(即目标资产)由明君集团交付给汇源集团或汇源集团指定的第三人。明君集团向汇源集团交付的目标资产为汇源通信持有的四川汇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四川汇源光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有限公司)拥有的约46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余目标资产均由明君集团向刘中一履行交付义务。

  为履行上述目标资产的置出和交付义务,汇源集团、成都一诚投资管理有限等公司先后与汇源通信及其下属子公司汇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等,明君集团向汇源通信、汇源有限公司等支付置入资金127630903.36元,汇源通信、汇源有限公司等将等值的资产置出。

  2015年11月7日,明君集团与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骐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明君集团将其持有的汇源通信20.68%(4000万股)股份以人民币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蕙富骐骥。同年11月25日,明君集团与蕙富骐骥、刘中一签订《协议书》,明确蕙富骐骥需置出汇源通信原有全部资产,并将该置出资产交付给明君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明君集团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为置出资产实际置入资金127630903.36元,蕙富骐骥应向明君集团支付置入资金中63574393.83元,剩余的64055018.29元待蕙富骐骥将置出资产置出后,由刘中一向明君集团支付。

  《协议书》签订后,蕙富骐骥与明君集团于2015年12月24日完成了汇源通信4000万股股份的过户手续。经多次催促,蕙富骐骥至今未向明君集团支付置入资金的对价款,即人民币本金63574393.83元及其产生的收益。依据《协议书》第四项‘专管账户资金的交付’中第2款‘若蕙富骐骥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按照本条约定按期、足额向明君集团支付相应款项的,明君集团有权要求蕙富骐骥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足额支付,并有权要求蕙富骐骥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照如下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不超过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违约金’之约定,蕙富骐骥除应向明君集团支付置入资金对价款63574393.83元及其产生的收益外,还应向明君集团支付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依据2015年11月25日《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蕙富骐骥负责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12个月内将拟置出资产置出,最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给刘中一,否则刘中一有权启动法律程序主张权益。因置出资产中尚有价值64055018.29元的资产份额应归明君集团所有。刘中一同意在资产置换完成后,按照如下节奏,向明君集团支付现金人民币64055018.29元’之约定,三方对蕙富骐骥置出资产的时间和刘中一向明君集团付款的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在蕙富骐骥已严重逾期近三年仍未完成剩余目标资产的置出义务的情况下,刘中一并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且其在已立案的(2018)成仲案字第1153号仲裁案中,亦未要求蕙富骐骥履行置出义务。事实上,刘中一一直在对剩余目标资产进行经营管理,除了经营管理收益之外,还按协议书的约定享有每月200万元的补偿金,故其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蕙富骐骥已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仍然怠于向蕙富骐骥主张资产置出的,客观上损害了明君集团的利益,刘中一应立即向明君集团支付64055018.29元。同时,《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亦约定‘刘中一未按照本条约定按期、足额向明君集团支付相应款项的,明君集团有权要求刘中一足额支付,并有权要求刘中一按照如下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不超过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违约金’,故刘中一应向明君集团支付违约金。

  另,因蕙富骐骥和刘中一的共同违约行为导致明君集团未能按时取得上述款项,明君集团实际产生了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故蕙富骐骥和刘中一还应向明君集团共同承担资金占用损失的赔偿责任。

  为申请人明君集团的权益,现明君集团特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申请仲裁,请求贵委对申请人明君集团的全部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2018年12月11日明君集团律师发送至控股股东蕙富骐骥的《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事裁定书》[(2018)川0191财保74号],申请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7195542.9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等额保函。现成都仲裁委员会代为向高新区提交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材料。

  高新区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律。依照《中华人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27195542.9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蕙富骐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4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68%。蕙富骐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法院冻结及轮候冻结40,000,000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68%。

  1、本次股份冻结事项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若所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公司所有信息均/或在上述选定上刊登。公司及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事裁定书》[(2018)川0191财保74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梁林东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梁林东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梁林东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梁林东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梁林东女士辞去财务总监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尽快聘任新的财务总监。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任财务总监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何波先生代为行使财务总监职责。

  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www.hengpuna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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