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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华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8-25 10:57:14 人气: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华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扬华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8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元,由被告扬华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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